© 2026 Copyrights by Law's Business Accounting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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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業務一般指向他人提供貸款並且不同於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業務。 包括提供擔保貸款及無擔保貸款,例如:(1)個人及商業信貸,(2)按揭,(3)汽車,文儀,重型機器,工廠租賃,(4)信用卡融資,期票及發單貼現,(5)中小型企業貸款,( 6 )有抵押貸款及( 7 )銀團借貸等。
申請牌照時須遞交以下文件:
申請人的申請及聲明表格;
申請人具備慣例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
申請人財務狀況的文件證明;
擬用作經營放債業務的處所的租約及平面圖;
業主對於處所擬用作經營放債業務所給予的書面許可;
由屋宇署簽發的"佔用許可證";
於土地註冊處所查冊處所的《土地登記冊》;
周年申報表(如申請人為公司);
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任何在香港經營金錢服務(包括貨幣兌換服務及匯款服務)的人必須向香港海關申請牌照,否則即屬犯罪。持牌人須獲香港海關發出牌照後方可經營金錢服務。牌照有效期一般為兩年,故須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前申請續牌,以繼續經營其金錢服務。
金錢服務
貨幣兌換服務(money changing service)是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貨幣兌換服務,但不包括附帶於主要業務的該等服務
匯款服務(remittance service)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提供以下一種或多於一種交易的服務:
申請牌照時須遞交以下文件:
收到牌照申請書後,香港海關會向申請人發出確認通知,並查驗所遞交的文件,有需要時會要求申請人作出澄清。申請人在收到會面通知及申請批給牌照及適當人選判定費用的繳費單後,須攜帶該通知、繳費記錄及所需文件的正本與香港海關人員會面。申請者須在海關人員面前正式簽署牌照申請書。
如申請獲批,香港海關將正式發出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牌照上會清楚列明以下項目
**每名持牌人的姓名/名稱及每個可經營金錢服務的處所地址亦會載於香港海關的持牌人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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